这篇文章小编将目录一览:
- 1、战国时期监狱立法规则
- 2、试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罪名。
- 3、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 4、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战国时期监狱立法规则
1、刑罚的适用制度:①三赦之法: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灵魂障碍的灵魂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三宥之法: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2、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规则有:世俗化规则、公开化规则、重刑化规则。世俗化(secularization)一词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在某种意义上,它是衰败、毁灭甚至背信弃义的代名词,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它又意味着从受奴役的处境中解放出来。因此,这样一个中性的词语往往潜在着挑起事端和争论的危险。
3、在战国时期的变法经过中,普遍遵循了春秋时期法家想法的立法规则。这一规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无论身份地位怎样,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惩罚。顺带提一嘴,战国时期还提倡制定成文法,并将其公布于众,使法律成为人人皆知、人人可遵的准则。
4、一)法令由一统:两层含义,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这个统一的法律就是在战国时秦国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秦律。第二层含义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这个想法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与独裁,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影响。
5、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想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规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全球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进修的重点其中一个。
试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罪名。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有:①不孝不友。“不孝”罪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在宗法体制之下,“不孝”、“不友”的行为,所危害的不仅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而且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因此被视为“元恶大憝”,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②犯王命。
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规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想法。(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吕刑:又称为“甫刑”,是周穆王时期由司寇吕侯主持的法律改革成果,代表了西周中期的法典。(3)九刑:既指周朝的刑书,也指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以及赎、鞭、扑、流等补充刑罚。(4)礼刑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下面内容多少方面: 司法机构 在中央,天子担任最高审判者。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和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则辅佐大司寇审理案件。顺带提一嘴,还有专门负责司法事务的属吏。在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承担具体的司法职业。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逗颤法,又是民族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规则也基于礼。同时,民族施政的成败得失,大众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
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讼→听讼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难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操作中。
西周直诉制度是古代冤案救济机制的雏形,是奴隶制民族统治秩序确立与“明德慎罚”想法影响下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立法:涉及契约管理、婚姻法规、宗法继承等方面。西周设有专门管理契约的官职“司约”,并规定了买卖、借贷等契约形式。婚姻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等规则,并严格父母之命。宗法继承确立嫡长子继承制。(7)司法制度:西周时期,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负责全国司法职业。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内容内容:(1)明德慎罚:这一规则将天意、德行与刑罚紧密结合,指导着西周的法律操作。它强调以德治国,慎用刑罚,刑罚应当因时制宜,轻重适度。(2)吕刑:又称为“甫刑”,是周穆王时期由司寇吕侯主持的法律改革成果,代表了西周中期的法典。
2、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规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想法。(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内容多少方面: 所有权与契约:- 管理契约的官职称为“司约”,负责监督契约事宜。- 市场管理人员称为“质人”,负责具体的市场管理。- 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同姓结婚。